(2016)辽128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9号原告董某某,女,19XX年5月6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二组。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4月15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