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兆凤与耿玉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凤,耿玉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518号原告:徐兆凤,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耿玉侠,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界首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卜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凤诉被告耿玉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兆凤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徐兆凤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