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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三牙与彭涛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三牙,彭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被执行人彭涛涛,男。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彭涛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涛涛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分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