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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芬与被执行人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芬,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芬,男。被执行人金碧文,男。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负责人刘树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树融,男,汉族。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芬与被执行人金碧文、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刘树融、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建芬与被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未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