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庄中会诉被告赵怀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中会,赵怀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庄中会。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中会诉被告赵怀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赵怀强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怀强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中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退还原告庄中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拜立涛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