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特6号申请人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张竹点。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竹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张竹点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建始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竹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由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二、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竹点一次工伤待遇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定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8000元,2016年2月3日给付10000元。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张竹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四、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妍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