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冼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2011年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于2015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驾驶车牌为粤B×××××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111省道广珠东线九比大桥桥面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并搭载被害人李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冼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冼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冼某分别与被害人陈某甲、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金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冼某有自首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三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在庭审过程中同意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和涉案车辆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的陈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涉案的调解材料、支付凭证和谅解书、被告人冼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户籍、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冼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冼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是否对被告人冼某适用缓刑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虽然有犯罪前科并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此次犯罪属过失犯罪,且其在案中的逃逸情节属于构罪情节,考虑到其在案发后第二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在此情况下,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穗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