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何玲玲与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玲,李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3号原告:何玲玲,女,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辉,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玲诉被告李永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玲玲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永辉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永辉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