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朱三桂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朱三桂。委托代理人郑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振威,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三桂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马佳与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