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兰兰与杨正寿、杨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兰,杨正寿,杨瑶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81号原告:马兰兰。委托代理人:王永和。被告:杨正寿。被告:杨瑶瑶。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施旭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兰兰为与被告杨正寿、杨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为4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兰兰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被告杨正寿、杨瑶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施旭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故变更诉请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1日,被告杨正寿、杨瑶瑶与原告马兰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月利息按2%计算,三个月结一次。嗣后,两被告仅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未付,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寿、杨瑶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马兰兰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杨正寿、杨瑶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