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姜伟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34号罪犯姜伟,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含山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含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姜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