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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正敏冯永和史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敏,冯永和,史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冯永和,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史春生,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敏与被执行人冯永和史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的书面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杨林洋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