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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陈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00-1号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系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25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辉1211.5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辉的1211.50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前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