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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刑公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蔡德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德龙。2015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德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8月份,被告人蔡德龙虚构事实,自称在洛阳市社保局认识熟人,可以帮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此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1.8万元、邓某1万元、杨福生2万元、王某1.25万元、何某1.3万元、吴某1万元、周某1万元,共计9.35万元。后将该钱用于吃喝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蔡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蔡德龙称自己在洛阳市社保局有认识办理退休手续的熟人,可以帮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此虚构的事实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1.8万元、邓某1万元、杨某2万元、王某1.25万元、何某1.3万元、吴某1万元、周某1万元,共计9.35万元。蔡德龙将骗取的上述被害人钱款用于吃喝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德龙的供述,被害人徐某、邓某、杨某、王某、何某、吴某、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蔡德龙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后向被害人出具的协议书和借条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德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9.35万元人民币,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