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山与被告闫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山,闫守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0号原告李树山,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住平泉县。被告闫守山,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山与被告闫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李树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