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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山与被告闫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山,闫守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0号原告李树山,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住平泉县。被告闫守山,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山与被告闫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李树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