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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辉与厦门启润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厦门启润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59号原告陈辉,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秋色、杨守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启润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锋。原告陈辉与被告厦门启润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