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艳与刘建兵、许正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刘建兵,许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731-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兵,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正文,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刘建兵、许正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兵、许正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搬离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63号融城苑住宅小区第28栋10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刘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行人刘建兵、许正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建兵、许正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