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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其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理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