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其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理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