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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