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