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子芳诉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芳,曾祥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64号原告王子芳,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10106120。被告曾祥彬,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2528197404113878。原告王子芳诉被告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子芳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