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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子芳诉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芳,曾祥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64号原告王子芳,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10106120。被告曾祥彬,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2528197404113878。原告王子芳诉被告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子芳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