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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赵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华,赵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华。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梅。再审申请人杨永华因与被申请人��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永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一审时,赵玉梅没有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其向二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时已超过举证责任期限,二审法院无权进行调查取证,其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杨永华与赵玉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属无效。赵玉梅为城镇居民,不是晒甲会村集体组织成员,案涉房屋项下土地性质仍为宅基地性质,因为该宗地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即��案涉房屋项下土地性质改变,也不会改变杨永华与赵玉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此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兴建,是为了满足村集体成员居住需求,其他人员无权购买,该合同应自始无效。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审判程序并不违法。虽然晒甲会小康楼项下土地原为晒甲会村集体所有,但是该土地已于2012年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发生变更,导致杨永华与赵玉梅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情形消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宜再认定无效。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杨永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永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杨永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