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绍军与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绍军,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绍军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绍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鹏,被上诉人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根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2日上诉人张绍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绍军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绍军撤回二审上诉;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张绍军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均由张绍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宋东飞审判员 王永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