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建锋与王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锋,王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李建锋。被告王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锋与被告王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锋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卢丽云审判员 安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