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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建锋与王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锋,王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李建锋。被告王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锋与被告王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锋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卢丽云审判员  安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