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温雪珍与魏新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雪珍,魏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温雪珍,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魏新贵,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温雪珍与被执行人魏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90元,其中追缴诉讼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1890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1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