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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安成渠诉被告王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安xx,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xx区xx小区4-1-202号。委托代理人籍xx,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xx区xx路392号36-2-503号。被告王xx,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xx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安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江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及其委托代理人籍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xx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当日,原告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被告转账500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辩称:在2012年1月19号,我父亲王x借给原告安xx50000元,后我需要钱向父亲要,安xx就直接把50000元还到我的卡上,我本人从没有向安xx借过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案外人王x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1月19日案外人王x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转账的形式向原告转账50000元。2013年5月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500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x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