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黑0604执异2号缓急:密级: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张贵群份数:6份印刷单位:校对人:赵娜印刷时间:2016年1月22日附件:主题词:标题: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李志学,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5委**组**号,公民身份证号:2323281953********。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川路52号。法定代表人仲志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法定代表人王建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肇源县新站粮食产业区职工,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8委**组***号。被执行人陈东宁,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九厂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秀水路沿湖城怡景湾6号。被执行人刘德,男,1958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镇东方红街8委*****号*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文、陈东宁、刘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志学于2016年1月12日对我院查封肇源县远望松江小区1号楼由东向西数第四门1、2层商服楼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该房产已于2013年10月31日由王建文、陈东明出售给案外人李志学,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志学当日交付全部购房款,并且房产交付给李志学使用。故李志学已取得该房产屋的所有权,要求我院解除查封。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一份。本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文、陈东宁、刘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让商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文、陈东宁、刘德不能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肇源县远望松江小区1号楼由东向西数第四门1、2层商服楼房。本院认为,李志学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中止对肇源县远望松江小区1号楼由东向西数第四门1、2层商服楼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