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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国俊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国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炎洲,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抗1号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国俊,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9号院2号楼1层附3号。负责人:陈炎洲,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炎洲,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诉人江西洲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张国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炎洲借款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5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8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郑检民监[2015]4101000033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