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鲍玲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玲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汤朝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鲍玲珑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薛迪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注册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弄*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灿微、桑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5279-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芦浦镇漩门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汤朝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7495-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岗新区。法定代表人:汤朝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汤朝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再审申请人鲍玲珑因与被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骏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汤朝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鲍玲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春玲审 判 员 赵 践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启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