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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雁与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雁,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梁雁,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藤县。被执行人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瑞翔,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1222346.57元(利息、违约金另计)、申请费14623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严雪珍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