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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引军与被告李利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军,李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引军,男,生于1972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李利平,男,生于1959年10月2日。关于原告张引军与被告李利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利平再赔偿张引军医疗费等计人民币15000元,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57元,依法减半收取678.5元,由李利平负担。调解生效后,李利平未按期自觉履行,张引军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5678.5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