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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某诉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9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席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登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