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黄雪娇、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黄雪娇,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周国华。被执行人黄雪娇。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40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超、黄雪娇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百草路1栋1单元15层1501号房屋(权X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