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洪斌与冯俊山、冯应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斌,冯俊山,冯应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30号原告李洪斌,男。被告冯俊山,男。被告冯应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斌与被告冯俊山、冯应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