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占林与段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林,段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18号原告杨占林,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生。被告段志中,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原告杨占林诉被告段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0元,由原告杨占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