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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郝光辉与林川、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光辉,张爽,林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7号原告:郝光辉。被告:张爽。被告: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光辉诉被告张爽、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元,退回原告郝光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