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云臣与岳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臣,岳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何云臣,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岳巧玲,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滦县。何云臣申请岳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00580号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岳巧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巧玲银行存款(收入)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浦连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