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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11号罪犯陈华,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华2002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内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案犯上诉。2013年2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4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