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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李振成、吴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李振成,吴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电白县支行),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66号。负责人陈辉德,行长。被执行人李振成。被执行人吴艳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振成、吴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成、吴艳梅在执行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振成、吴艳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电白县大衙镇(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荔园13号的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振成名下,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电国用(2009)第01146号]登记在广东省电白县飞乐蓄电池厂名下,依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振成名下位于电白县大衙镇(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荔园13号的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栋。二、查封广东省电白县飞乐蓄电池厂名下位于电白县大衙镇(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荔园1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电国用(2009)第01146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