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云华诉被告齐志家、齐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华,齐志家,齐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黄云华,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志家,男,47岁,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齐延林,男,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华诉被告齐志家、齐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齐志家、齐延林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