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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33号原告杨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