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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岳彪与赵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岳彪,赵东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卢岳彪。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东京。委托代理人:曾建楚,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岳彪与被告赵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岳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岳彪负担。审判员  叶孝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