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守庄与沈思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庄,沈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庄,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沈思明,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庄与被执行人沈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沈思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邵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