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卢为战与青岛雍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为战,青岛雍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卢为战。被执行人青岛雍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为战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雍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卢为战人民币12000元(即时给付),双方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就上述判决再无任何纠葛。执行费80元由申请执行人卢为战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