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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袁青春申请执行四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青春,四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袁青春,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6991-9。法定代表人:丁仕学。本院在执行袁青春依据井研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人民币25029.86元,已给付人民币4900元,现尚欠人民币20129.8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袁青春工伤待遇人民币14393.50元(含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410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井研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