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秦庄路37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秦庄路37号,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史军,史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15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柱,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秦庄路37号。法定代表人史宗凯,经理。被申请人史中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廉加奎,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陆凤英,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史军,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史宗凯,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史军、史宗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史军、史宗凯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史军、史宗凯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