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17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06135342),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二弄22号。被告:裘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501070418),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星村1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