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晓雯与薛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雯,薛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7号原告:潘晓雯,农民。被告:薛伟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雯为与被告薛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雯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