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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59号罪犯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已经全部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曹某某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罪犯曹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曹某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00594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已执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其全部履行了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经曹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