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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进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46号申请人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进松,董事长。申请人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3945964、面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锐刚五金厂、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