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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刘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刘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268号原告张卫东,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俊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刘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冰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卫东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俊涛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卫东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提交2015年3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欲证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被告刘俊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刘俊涛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刘俊涛向原告张卫东借款8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刘俊涛因家中有事向张卫东借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刘俊涛2015年3月10日”。现原告以被告不予偿还借款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俊涛向原告张卫东借款8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刘俊涛应当承担偿还借款8000元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涛给付原告张卫东借款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爽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